第三条

有效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