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