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具有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任命。国家机关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考试内容之一。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