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