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三)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违反规定收缴资金、罚款的;(五)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意见书的;(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