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
(三)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收缴资金、罚款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意见书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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