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的工商、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水利、旅游、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古茶树所在地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