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中没有药品购进职责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自行购进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