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第四章 药品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医疗机构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