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第四章 药品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技术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告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