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风景名胜区内的水源、水体应当严加保护,禁止污染水源、水体,禁止擅自围、填、堵塞水面和围湖造田等。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