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动植物应当依法保护。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采集动植物标本、进行娱乐表演等活动,不得将外来物种引入风景名胜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