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志愿服务基金。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和指导志愿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