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标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非志愿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志愿服务组织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