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市应当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会捐赠;

(二)财政支持;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单位、个人向志愿服务基金会捐赠。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