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地方史志编纂中故意加入虚假资料的;

(二)将地方史志编纂工作中搜集的资料和形成的文稿据为己有的;

(三)将地方史志文稿作为个人著作擅自发表的;

(四)擅自处置地方史志资料,造成损毁或遗失的。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