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地方史志编纂中故意加入虚假资料的;(二)将地方史志编纂工作中搜集的资料和形成的文稿据为己有的;(三)将地方史志文稿作为个人著作擅自发表的;(四)擅自处置地方史志资料,造成损毁或遗失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