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或者器材有损耗以及需要有专门服务的,可以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