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当地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