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下列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设施建设,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一)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加大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密度;(二)在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以及山区、海洋和重点林区、矿区、渔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