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普及的领导工作,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政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