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普及组织和工作者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