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鼓励科技人员利用非职务成果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该成果持有人可以连续三年按不低于年新增留利百分之十的比例提成。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