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企业用于开发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费用不得低于销售额的百分之一,其实际发生额可以计入成本。研究开发机构及高等院校用于科技成果转化费用经财政、税务部门审定后计入成本。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