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对研究开发出自治区级以上新产品的,市财政可以从该产品所创增值税留给地方财政的部分中,返还百分之四十,其中国家级新产品返还五年。自治区级新产品返还四年,继续用于新产品研制开发。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