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对研究开发出自治区级以上新产品的,市财政可以从该产品所创增值税留给地方财政的部分中,返还百分之四十,其中国家级新产品返还五年。自治区级新产品返还四年,继续用于新产品研制开发。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