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市科技成果评估机构,开展下列活动:

(一)科技成果价值评估;

(二)科技成果市场调查、分析和预测;

(三)科技成果评估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认定;

(四)科技成果咨询业务。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