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应当明确、具体,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市地方性法规

立法权限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