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本市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确定立法项目时,应当与国家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六个月内完成编制工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后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工作。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有关单位不能按时完成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任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说明原因,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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