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本市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本市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