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报请批准法规时,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报请批准的法规与省人民政府规章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