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