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