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