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