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并按照相关规定逐级向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