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并按照相关规定逐级向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