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校园和周边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活动,以及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上搭建违章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