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校园和周边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活动,以及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上搭建违章建(构)筑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