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