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中小学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政府法制、律师事务所、高等学校等单位中选聘称职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定期对学校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