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审查被申请人是否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