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