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企业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经工会会员大会或者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期内工会主席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工会主席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空缺超过三个月时,上级工会应当帮助指导选举新的工会主席。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