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四条已废止企业工会会员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小组,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按照区域或者行业组织联合工会委员会。企业女职工在十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一名。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