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企业侵犯职工人身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向有关司法机关检举或者支持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非法搜查职工身体的;

(二)以非法拘禁或者变相拘禁方式剥夺、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强迫职工劳动的;

(四)以殴打、辱骂、体罚等手段惩罚职工的。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