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企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仍强迫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企业变更、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职工处分前,应当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改正。企业应当尊重工会意见,予以改正。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