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