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围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二)非法采沙、取土;(三)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湿地植物;(四)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五)猎捕、毒杀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鸟卵;(六)私建、滥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七)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八)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