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向重要湿地投放防疫药物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措施的,应当事先向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在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防治方案,避免或者降低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