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