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以学校正常授课和学生活动为主,在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和其他适当的时间向公众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开放体育健身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其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开放体育健身设施的学校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收费。对开放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用,水电部门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