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实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并会同统计、教育、卫生等部门组织实施,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