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供场地、设施等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